(2017)川0121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罗兴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3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兴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兴军缴纳罚金3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兴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兴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三日书记员 曾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