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李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福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XX与李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