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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李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福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XX与李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