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舒友清与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友清,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昌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明辉机械租赁服务部,项朝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201号之一原告:舒友清,男,苗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怡,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生态文化教育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40000MJK8342464。法定代表人:陈嘉辉。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180770132R。法定代表人:王松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昌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岳范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97568121。法定代表人:刘炯棠。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佩亮,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沙田明辉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闸门涌村民小组可园路**号之*号-X,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侯少英,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项朝辉,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舒友清诉被告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昌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明辉机械租赁服务部、项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