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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钱某,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4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生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891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