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建州与袁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州,袁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40号原告:吴建州,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袁吴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吴建州诉被告袁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韶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