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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建州与袁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州,袁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40号原告:吴建州,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袁吴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吴建州诉被告袁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韶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