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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荣强申请执行米其德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强,米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强,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米其德,男,蒙古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系杭锦旗路政执法稽查中队第五大队职工。本院在执行李荣强申请执行米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到被执行人米其德名下除有一套住房之外,经“五查”被执行人米其德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