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湘平与被告肖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平,肖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807号申请人:刘湘平,男,xx。被申请人:肖义,男,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平与被告肖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湘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义名下坐落于岳阳南湖风景区良万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xx,测量号为xx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义名下坐落于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