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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彦平与张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平,张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平被执行人张占富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与被执行人张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执6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占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0元。被执行人张占富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占富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占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占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彦平发现被执行人张占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