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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先兰申请执行卫世林、鲁圣凤、卫承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兰,卫世林,卫承云,鲁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先兰,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卫世林,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卫承云,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鲁圣凤,女,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13万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882元,合计134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世林、鲁圣凤、卫承运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34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