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建杨与侯应松、张士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杨,侯应松,张士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988号原告:文建杨,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住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委托代理人:张其涛,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侯应松,又名李鸿书,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马场镇马场村7组,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张士菊,又名张菊兰,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乐平乡岩上村三组191号,住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建杨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建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文建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