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谢延青与黎小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廷青,黎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谢廷青,男,1958年7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城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黎小爱,女,1978年5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粮种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廷青与被执行人黎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小爱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廷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黎小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对被执行人黎小爱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廷青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黎小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黎小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whfudyxk9mzuwdidij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