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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开军与洪孝虎、黄家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军,洪孝虎,黄家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964号原告:李开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洪孝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黄家平,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洪孝虎之妻。原告李开军与被告洪孝虎、黄家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孝虎、黄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开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6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蔡河镇经营猪饲料,被告洪孝虎在我处多次购买猪饲料,累计饲料款为46500元。2013年6月30日,被告洪孝虎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按月息3‰计算利息,约定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洪孝虎、黄家平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李开军在蔡河镇经营饲料,被告洪孝虎从事牲猪养殖,在原告李开军处多次购买猪饲料,累计欠款46500元。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肆万陆仟五百元,自欠款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自欠款之日起按月息3‰收取欠款人利息,欠款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6500元)”。被告洪孝虎、黄家平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650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李开军与被告洪孝虎、黄家平双方虽没订立书面购销合同,但长期购销饲料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6月30日,被告洪孝虎向原告李开军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应视为原告李开军与被告洪孝虎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的总结算。原告李开军与被告洪孝虎约定履行期限,被告洪孝虎应按约定履行。双方约定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孝虎出具的欠条,形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家平对该笔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洪孝虎给付原告李开军货款4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完毕,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被告黄家平对该笔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洪孝虎、黄家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