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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应武与张仁建舒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武,张仁建,舒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武,男,1953年1月15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张仁建,男,1964年4月2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舒红梅,女,1965年2月5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应武与被执行人张仁建、舒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张仁建、舒红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执2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