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春与王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王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60号原告袁春,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志凤,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袁春与被告王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春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袁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