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广胜与何存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广胜,何存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569号原告裴广胜,男,出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元红,系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存海,男,出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广胜诉被告何存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合议庭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广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