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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王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41号原告:高峰,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告:王森,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王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