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王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41号原告:高峰,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告:王森,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王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