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459号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将军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富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刘宏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诉被告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