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与福州宇威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福州宇威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856号原告: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住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颜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宇威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州市台江区,经营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魏秀珍。原告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与被告福州宇威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1745.5元,由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