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宣道、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宣道,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益发,桐城市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宣道,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海峰路火车站前。法定代表人:叶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益发,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桐城市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桃园路。法定代表人:黄飞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宣道因与上诉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益发、原审被告桐城市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宣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7元、上诉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3元和上诉人杨益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崔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