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埃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埃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9刑初16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埃宽,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捕前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岢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岢岚县看守所。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埃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埃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埃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埃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杜埃宽无证驾驶无牌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沿岢岚县镇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岢岚县镇西路晋华宾馆对面路段时,将环卫工人侯某某碰撞,致被害人侯某某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岢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杜埃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己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取赔偿款的领条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埃宽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笫十九条笫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委托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结合岢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意见,居住地社区认为被告人杜埃宽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有社会危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笫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埃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俊生审判员 孙瑞峰审判员 边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