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志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志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16号原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6217B。法定代表人: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钟莉平,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贵,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志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