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苏雪静、师新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雪静,师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苏雪静,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南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师新波,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南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苏雪静与师新波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雪静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苏雪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民终1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