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潮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潮,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潮,男,汉族,1984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新城铺镇东白庄村。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总经理。李志潮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