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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157李超与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90年4月6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楼。法定代表人:郭秋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3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仲裁委员会(2016)镇裁字第325号裁决书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巧林审判员  许宏亮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