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愿照、谭淑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愿照,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280号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光明东路82号3幢首层107、108号铺位,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3000000015。法定代表人:李建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鸿发,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愿照,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被告:谭淑媚,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工业区**号第*幢。投资人:潘愿照。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力公司)诉被告潘愿照、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以下简称豪艺卫浴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愿照、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经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财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潘愿照向原告偿付由其向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及其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偿付给原告之日止,以拖欠的贷款本息总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潘愿照向原告偿付逾期还款的担保费人民币329560.95元(计至2017年1月6日),以及被告潘愿照延迟缴纳担保费的违约金(从被告潘愿照延迟缴纳担保费之日起计至向原告付清担保费之日止,以被告潘愿照应付担保费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贷款本息5156274.03元及其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告和三被告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以下简称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8550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潘愿照向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为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原告及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其贷款向水口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原告所担保被告潘愿照的数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潘愿照逾期偿还水口信用社贷款的,其应在每月月底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为原担保标的月利率加收50%。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与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483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潘愿照向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为18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其贷款向水口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原告所担保被告潘愿照的数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潘愿照逾期偿还水口信用社贷款的,其应在每月月底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为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三被告与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923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潘愿照向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为1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其贷款向水口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原告所担保被告潘愿照的数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潘愿照逾期偿还水口信用社贷款的,其应在每月月底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为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2015年4月8日,原告与三被告与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9662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潘愿照向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为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其贷款向水口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为原告所担保被告潘愿照的数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潘愿照逾期偿还水口信用社贷款的,其应在每月月底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为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因被告潘愿照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向水口信用社偿还贷款利息,被告谭淑媚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2月29日止,被告潘愿照尚欠水口信用社8550号借款合同项下本息1592318.41元未付、4831号借款合同项下本息1951978.53元未付、9230号借款合同项下本息1670392元未付、9662号借款合同项下834491.60元未付。2017年1月6日,开平信用社向原告发出《关于潘愿照不良贷款赔付通知》,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支付贷款本息合计5156274.03元。以上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17年1月6日向水口信用社支付完毕。原告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愿照追偿;被告谭淑媚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作为反担保人,其应对被告潘愿照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财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豪艺卫浴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潘愿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第10020149905644831号、第10020159910279230号、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各一份;3、合同书(2014年9月19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8日)复印件各一份;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潘愿照不良贷款赔付通知复印件一份;5、进账单复印件一份。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调取(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51号案件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原告财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财力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被告谭淑媚、被告豪艺卫浴厂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潘愿照向贷款人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1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财力公司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均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潘愿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10、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同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财力公司)、乙(潘愿照)、担保方(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严格履行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正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三、担保费=借款金额×月担保费率×月数,月担保费率=基准月利率×1.2×50%。四、如乙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逾期未偿还,乙方应继续向甲方缴纳担保费,担保费的缴纳标准,按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此担保费应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如延迟缴交,甲方则按乙方应缴额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五、当乙方到期未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甲方在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股东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六、担保方作为乙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连带保证人,承诺就甲方担保乙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事宜,担保方应为甲方所担保乙方担保数额提供反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结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时,担保方要先于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条件放弃对甲方一切追索。”2014年11月10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被告谭淑媚、被告豪艺卫浴厂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潘愿照向贷款人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18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止;财力公司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均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潘愿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10、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同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财力公司)、乙(潘愿照)、担保方(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严格履行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借款人民币185万元正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三、担保费=借款金额×月担保费率×月数,月担保费率=基准月利率×1.2×50%。四、如乙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逾期未偿还,乙方应继续向甲方缴纳担保费,担保费的缴纳标准,按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此担保费应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如延迟缴交,甲方则按乙方应缴额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五、当乙方到期未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甲方在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股东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六、担保方作为乙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连带保证人,承诺就甲方担保乙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事宜,担保方应为甲方所担保乙方担保数额提供反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结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时,担保方要先于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条件放弃对甲方一切追索。”2015年1月20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被告谭淑媚、被告豪艺卫浴厂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潘愿照向贷款人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1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财力公司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均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潘愿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10、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同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财力公司)、乙(潘愿照)、担保方(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严格履行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借款人民币160万元正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三、担保费=借款金额×月担保费率×月数,月担保费率=基准月利率×1.2×50%。四、如乙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逾期未偿还,乙方应继续向甲方缴纳担保费,担保费的缴纳标准,按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此担保费应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如延迟缴交,甲方则按乙方应缴额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五、当乙方到期未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甲方在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股东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六、担保方作为乙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连带保证人,承诺就甲方担保乙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事宜,担保方应为甲方所担保乙方担保数额提供反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结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时,担保方要先于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条件放弃对甲方一切追索。”2015年4月8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被告谭淑媚、被告豪艺卫浴厂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签订了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潘愿照向贷款人水口信用社贷款本金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止;财力公司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均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潘愿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10、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同日,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财力公司)、乙(潘愿照)、担保方(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严格履行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于2015年4月8日签订借款人民币80万元正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三、担保费=借款金额×月担保费率×月数,月担保费率=基准月利率×1.2×50%。四、如乙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逾期未偿还,乙方应继续向甲方缴纳担保费,担保费的缴纳标准,按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此担保费应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如延迟缴交,甲方则按乙方应缴额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五、当乙方到期未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甲方在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股东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六、担保方作为乙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连带保证人,承诺就甲方担保乙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事宜,担保方应为甲方所担保乙方担保数额提供反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结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时,担保方要先于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条件放弃对甲方一切追索。”因潘愿照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水口信用社贷款本息,水口信用社于2015年10月31日向我院进行诉讼催收(案号:(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51号)。2016年2月29日我院作出(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潘愿照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592318.41元,其中本金1500000元,利息92318.41元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算)。此款潘愿照定于2016年3月16日前清偿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二、被告潘愿照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951978.53元,其中本金1850000元,利息101978.53元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18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算)。此款潘愿照定于2016年3月16日前清偿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三、被告潘愿照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670392元,其中本金1600000元,利息70392元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34%计算)。此款潘愿照定于2016年3月16日前清偿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四、被告潘愿照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834491.60元,其中本金800000元,利息34491.60元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算)。此款潘愿照定于2016年3月16日前清偿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八、被告谭淑媚和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对被告潘愿照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水口信用社向原告发出关于潘愿照不良贷款赔付通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潘愿照不良贷款本息金额80%的赔付责任,支付贷款本息合计5156274.03元。以上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17年1月6日按通知内容向水口信用社支付贷款本息合计5156274.03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曾多次向三被告追偿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签订的四份《合同书》,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书》对各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上述《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当乙方(潘愿照)到期未偿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甲方(财力公司)在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股东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财力公司作为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人,因潘愿照偿贷能力发生变化,无法偿还贷款,原告根据水口信用社于2017年1月6日向其发出的《关于潘愿照不良贷款赔付通知》内容,于2017年1月16日履行保证责任代潘愿照向水口信用社偿还了该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故财力公司自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借款之日起有权向被告潘愿照追偿已代偿的借款本息。财力公司请求被告潘愿照偿付代垫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的事实清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财力公司为潘愿照代偿借款本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财力公司请求潘愿照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24日起至偿付贷款本息之日止,以拖欠的贷款本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贷款利率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关于潘愿照是否应承担担保费的问题。根据涉案的《合同书》第三条约定:“担保费=借款金额×月担保费率×月数,月担保费率=基准月利率×1.2×50%。”及第四条约定:“如乙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逾期未偿还,乙方应继续向甲方缴纳担保费,担保费的缴纳标准,按原担保标的的月利率加收50%。此担保费应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如延迟缴交,甲方则按乙方应缴额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潘愿照逾期未偿还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财力公司向潘愿照主张因其逾期偿还8550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期间(2015年9月19日至2017年1月6日)担保费、4831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期间(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担保费、9230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期间(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担保费、9662号借款合同借款本息期间(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1月6日)担保费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担保费的数额:8550号借款合同:150万元×6%÷12×1.2×50%×15.63×(1+50%)=105502.5元、4831号借款合同:185万元×6%÷12×1.2×50%×13.93×(1+50%)=115967.25元、9230号借款合同:160万元×5.6%÷12×1.2×50%×11.6×(1+50%)=77952元、9662号借款合同:80万元×5.6%÷12×1.2×50%×8.97×(1+50%)=30139.2元是分别按2015年年利率6%、2016年年利率5.6%进行计算存在不当。按上述《合同书》约定,该担保费按“基准月利率”计算,故该“基准月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经本院核实确定调整为2015年6月至10月按年利率4.85%计算,2015年10月至2016年按年利率4.35%计算,8550号借款合同逾期偿还借款计算期间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月数可折算为15.63个月,4831号借款合同逾期偿还借款计算期间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月数可折算为13.93个月,9230号借款合同逾期偿还借款计算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月数可折算为11.6个月,9662号借款合同逾期偿还借款计算期间自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月数可折算为8.97个月,故对财力公司主张的担保费,本院调整为:8550号借款合同:150万元×4.85%÷12×1.2×50%×15.63×(1+50%)=85281.19元、4831号借款合同:185万元×4.35%÷12×1.2×50%×13.93×(1+50%)=84076.26元、9230号借款合同:160万元×4.35%÷12×1.2×50%×11.6×(1+50%)=60552元、9662号借款合同:80万元×4.35%÷12×1.2×50%×8.97×(1+50%)=23411.7元,合计253321.15元。因被告潘愿照没有支付上述的担保费给财力公司,财力公司请求被告潘愿照支付延迟缴纳担保费的违约金(从应缴纳担保费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违约金请求的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即潘愿照应从2017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担保费253321.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关于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及涉案《合同书》第六条约定:“担保方(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作为乙方(潘愿照)《担保借款合同》中连带保证人,承诺如下:就甲方(财力公司)担保乙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事宜,担保方应为甲方所担保乙方担保数额提供反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结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时,担保方要先于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条件放弃对甲方一切追索。”显然,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作为担保方约定为财力公司履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85855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5644831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027923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599115096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即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对被告潘愿照向原告财力公司偿付代偿借款本息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财力公司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追偿代还借款本息。因此,原告财力公司与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之间成立的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对原告财力公司提供反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应对被告潘愿照所负原告财力公司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财力公司请求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对被告潘愿照所负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淑媚、豪艺卫浴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愿照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潘愿照、谭淑媚、豪艺卫浴厂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愿照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已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156274.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给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潘愿照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费253321.15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担保费253321.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给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被告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对被告潘愿照第一判项应偿付的借款本息5156274.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愿照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533元,由被告潘愿照负担49667元,被告谭淑媚、开平市水口镇豪艺卫浴器材厂对被告潘愿照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戚锦洪审判员 张永进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万丽戚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