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兵十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赵延玲、王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陈国平与王永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北一区3栋3层6单元304室(房产证号为004904**)、1栋3层1单元302号(房产证号为004907**)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永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永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北一区3栋3层6单元304室(房产证号为004907**)、1栋3层1单元302室(房产证号为00490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