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加与李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加,李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730号原告:王志加,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振兴,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王志加与被告李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志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