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权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权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46号罪犯马权柄,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权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马权柄与其法定代理人马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066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权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二八年八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马权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权柄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0个。本院认为,罪犯马权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权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八年三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