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金、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洪金,李海英,王丽丽,赵光明,赵洪成,史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1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赵洪金,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海英,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丽丽,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光明,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洪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史益芳,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金、李海英、王丽丽、赵光明、赵洪成、史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