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承香与: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承香,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104号原告:汪承香。被告: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原告汪承香诉被告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