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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金细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金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金细海,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金细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院(2017)赣06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细海即日起履行本院(2017)赣06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细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细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