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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行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开祯,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杰臣,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悦旭,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青仑,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1381行初35号行政判决。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77645元,减半收取为38822.5元,由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乐敬审 判 员  王伟凯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