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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炳峰与李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峰,李智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06号原告:吴炳峰,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智滨,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炳峰与被告李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吴炳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炳峰以李智滨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元,由吴炳峰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安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人民陪审员  苏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明坡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