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忠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忠俤,陈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711室。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俤,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秋,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忠俤、陈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据邮政快递的投递信息显示,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收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现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739元,减半收取后计18869.5元,由上诉人三明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文 绣审判员 迟 建 文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乔弘(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