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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65号田家庵区****宾馆:关于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田家庵区****宾馆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到2017年12月份年租金49万元中的11854元,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65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肖某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2****),期限为三年。附:(2017)皖0403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6月27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