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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730号原告敖某某,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牧民,现住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明安镇朝鲁嘎查02栋156号。被告单某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藏族,牧民,现住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明安镇朝鲁嘎查02栋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敖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来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日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