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传盈与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王守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盈,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王守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民初512号原告:张传盈,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敦馨,山东姜敦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二号井东5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敦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守彦,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原告张传盈与被告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四湖公司)、被告王守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张传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敦馨、被告南四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艳、被告王守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拖欠的货款69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诉请的金额,变更后为47000元;2、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原告张传盈给二被告送平片16吨,价钱99000元,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二被告卸货后,只付款30000元。为了讨回货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要。2015年5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张传盈多次来微山或打电话催要,被告王守彦均躲避不见或许诺近期还款。原告对被告的许诺失去信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被告南四湖公司辩称,原告送货的时候,王敦海不要,经原告再三要求,被告王守彦将货物收了,现在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动,要求原告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拉走其提供的货物。被告王守彦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反映给老板,老板不同意收,后来在没经过老板(第一被告法人)的同意我将货物收下了,后来就一直没有给原告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被告南四湖公司提交2015年2月17日转账交易单有异议,发表质证意见称该笔30000元货款是在打欠条前付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份转账交易单的制作时间在被告南四湖公司出具欠条之前,因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南四湖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南四湖公司提交的该转账交易单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被告南四湖公司购买原告张传盈的平片16吨,总价款99000元。2015年5月17日,被告南四湖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传盈平片款(69000元)陆万玖仟元正。被告南四湖公司分多次向原告张传盈付款22000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南四湖公司尚欠原告张传盈货款47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王守彦与被告南四湖公司是雇佣关系,被告王守彦在南四湖公司负责购料。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四湖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由出具的欠条、转账凭证等,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南四湖公司尚欠原告平片款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是法律规定。被告南四湖公司至今未履行偿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南四湖公司偿还尚欠的货款47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守彦系被告南四湖公司的职工,其在欠条上的签字应视为被告南四湖公司的行为,且在庭审中,原告认可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南四湖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只能向被告南四湖公司主张欠款,其主张要求被告王守彦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盈货款47000元;驳回原告张传盈对被告王守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张存盈负担340元,被告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