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彬与被执行人杜喜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彬,杜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彬,男。被执行人杜喜平,男。申请执行人赵建彬与被执行人杜喜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杜喜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