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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彬与被执行人杜喜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彬,杜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彬,男。被执行人杜喜平,男。申请执行人赵建彬与被执行人杜喜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杜喜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