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永成与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成,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553号原告范永成被告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成与被告北京鸿运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4元,减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范永成负担。审 判 长 包建锋审 判 员 周君君代理审判员 刘忠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