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铁涛与被执行人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涛,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郭铁涛,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单新坡,经理。申请执行人郭铁涛与被执行人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13850元及利息,其中案件受理费8550元,执行费753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