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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文垚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傅奕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汉族,2002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上诉人父亲),男,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祝,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八区兴华路128号三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67089963。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79号,组织机构代码MB2C38804。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原审被告:傅奕果,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山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傅奕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1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且至今未缴纳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