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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勤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268号原告:李勤,女,汉族,1950年4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38561578,住所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方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勤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勤负担。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