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勤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268号原告:李勤,女,汉族,1950年4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38561578,住所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方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勤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勤负担。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