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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成、徐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徐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徐菠,男,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本院在执行陈成与徐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