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峰诉石玉成、王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王金智,石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293号原告:王海峰,男,汉族,职员。被告:王金智,男,汉族,农民。被告:石玉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王金智、石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得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审判员 岳大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