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宏远、张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宏远,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宏远,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宁,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宏远因与被上诉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宏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程宏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宏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程宏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