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05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浩特镇怡和花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景泰苑小区15号楼2单元603室。被告:李淑城,身份证号码6204021974********,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祥云豪宸小区*******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福,身份证号码152921194********,1946年12月21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吕孟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