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于海军、代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于海军,代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87号原告:李长海,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于海军,男,33岁,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代长春,男,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李长海诉被告于海军、代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长海诉称:第一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22000元,第二被告为担保人,承诺年底还清,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为凭。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2000元,并自2017年1月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李长海起诉要求于海军、代长春偿还欠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院退还给李长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