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吕祥永、张艳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吕祥永,张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3号申请人:刘杰,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吕祥永,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艳梅,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杰与被申请人吕祥永、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