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大强申请执行欧俊友、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大强,欧俊友,陈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赖大强,男,生于198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欧俊友,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天祥,女,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赖大强与欧俊友、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天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天祥银行存款152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