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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大强申请执行欧俊友、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大强,欧俊友,陈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赖大强,男,生于198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欧俊友,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天祥,女,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赖大强与欧俊友、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天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天祥银行存款152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