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江鹏、郭兆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江鹏,郭兆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73号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三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江鹏,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郭兆辉,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江鹏、郭兆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